【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工作规范》
中国足球协会
裁判委员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 裁委会”)是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 中国足协”)下设的专项委员会,在中国足协授权范围内,代表执委会管理中国足球裁判领域内各项工作。为规范裁委会的工作,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裁判组织管理规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裁委会的宗旨是:在党和国家对体育事业、足球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引领下,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团结和组织全国足球裁判工作者,不断加强我国足球裁判行业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国际足球裁判活动,全面提高我国足球裁判工作水平。
第三条裁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对体育事业、足球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及《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要求,加强我国足球裁判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国足球裁判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指导会员协会开展裁判工作;组织各级各类裁判人员培训;推进足球裁判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裁判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与普及裁判知识和裁判工作;进行有关资源开发;使我国足球裁判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满足 我国足球运动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才兼备的裁判人才,建设风清气正的裁判队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裁委会组成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秘书由中国足协裁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裁判部”)主管兼任。
第五条裁委会会议
裁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裁委会会议可视公共卫生及其他情况,采用集中或线上形式召开。对于需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的重大议案,由裁委会主任组织召开裁委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 (含)以上参与表决,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日常事宜可通过任何适当的通讯方式进行讨论、评议和审议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裁委会的工作职责
在中国足协的领导和组织下:
(一)依据国际足球理事会标准,确保《足球竞赛规则》的统一实施。
(二)制定中国足协裁判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定中国足协裁判部和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裁判管理 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各项裁判工作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五)审定并组织各级各类裁判人员培训,组织裁判规则理论与实践研究,审议编制培训教材。
(六)审议确定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等重大赛事裁判人员名单。
(七)审议确定中国足协各级各类赛事年度裁判人员名单。
(八)审议确定年度国际级裁判候选人名单。
(九)指导、检查和评估会员协会裁委会工作。
(十)依据国际足联统一标准,对裁判人员进行评估、评议和考核。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裁判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裁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裁委会全体会议和中国足协指定的工作会议。
(二)提出会议讨论议题的建议,对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有表决权。
(三)监督裁委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
(四)半数或半数以上委员,可以在全体会议前至少1个月提出议案,并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或表决。
(五)向裁委会或中国足协反映或举报任何裁委会委员或裁判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委员的建议,以及对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裁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罚的提案。
(六)获得并按规定使用裁委会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裁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接受中国足协和裁委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足协和裁委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决议和工作部署。
(二)服从裁委会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自身所承担的工作。
(三)按时参加会议,对每次会议的议题进行认真准备,积极发表建设性意见。
(四)对中国足协裁委会和裁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廉洁自律,公正履行职责,自觉抵制裁判工作中的一切不正之风及违规违纪行为,并向裁委会或中国足协如实反映情况。
(六)保守裁委会及裁判工作秘密。按照规定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裁委会坚持“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品德第一”的用人原则;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廉洁、勤政、严谨、求实”的工作原则。
第十条裁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第十一条裁委会委员对裁委会的决议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在工作中对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将会议内容和决议 对外泄露,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任何委员不得擅自发表对中国足协或裁委会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十四条裁委会及其委员应自觉接受中国足协的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原则
第十五条裁委会委员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及中国足协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范或中国足协其他管理制度的裁委会委员,裁判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足协裁委会和执委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中国足协执委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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